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在通过公司章程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各项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因此,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公司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