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屋定制”不满意 拒交钱款合理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5 18:26:00    


市民刘先生委托一家厨卫商行对自家进行“全屋定制”装修。可完工后,刘先生认为,多处安装质量不合格,拒绝给付该商行装修款,于是该商行把刘先生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装修纠纷。

原告商行称:自己与刘先生签订了一份《全屋定制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刘先生将位于铁西区某小区的一处房屋内的橱柜、衣柜、鞋柜、电视柜等制作的全屋定制交给自己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签订后,自己安排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安装完毕。但是,被告刘先生迟迟没有支付装修款,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刘先生辩称:一、原告与自己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之规定,原告向自己交付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质量要求,在具备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后,经被告验收才支付给原告报酬。

而本案中,原告向自己交付的没有符合质量要求,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原告在验收工作成果时,已发现存在相当多的质量问题,就质量问题已经要求原告进行修理及重做,而经多次返工,原告一直未能解决质量问题,出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才暂未向原告支付报酬。综上,原告未解决完质量问题,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前,自己认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利,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约定,被告将位于铁西区一房屋内的橱柜、衣柜、鞋柜、电视柜等制作的全屋定制交给某商行设计制作安装,金额为50800元,并对施工图纸进行了确认。后,某商行安排人员按照双方约定设计安装完毕。刘先生未交付承揽费50800元。刘先生于去年2月入住案涉全屋定制房屋。另查,法院于去年9月对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案涉全屋定制产品中确有部分瑕疵。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是否建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2、原告是否依约完成了加工承揽工作,被告主张的质量问题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的相应费用。

关于争议焦点1: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再次,被告虽对质量提出异议,但对原被告之间建立承揽合同关系未予以否认。因此,法院确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2:《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本案中,首先,被告已经入住案涉房屋,原告已经交付了工作成果;其次刘某提交的照片及视频证据,拟证明案涉全屋定制产品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但仅凭此组照片无法判断质量问题及损失程度。再次,经刘某申请对案涉全屋定制产品是否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鉴定,鉴定由于刘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鉴定费致使鉴定程序中止。所以不能确定案涉房屋的全屋定制产品是否存在被告所述的质量问题。最后,经法院现场勘查全屋定制的橱柜确有部分瑕疵,某商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基于此,法院酌定减少报酬金额5000元,故被告还需支付金额为45800元。

综上,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某厨卫商行承揽费用45800元及利息。

全媒体记者 张玲

相关文章:

推动新征程国家安全工作走深走实 切实以江西之稳维护全国大局之安04-16

陕西省工会职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现场观摩交流活动在三原县举行04-15

“全屋定制”不满意 拒交钱款合理吗?04-15

直播预告 | 女主播3年顿顿外卖,肚子痛竟查出胃癌04-15

多家知名品牌金银饰品质量不合格,你买过吗?04-15

李鸿忠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学习培训班上强调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04-15

汨罗市人民法院两小时化解两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04-14

“乡村著名行动+快递进村+村村通邮”将如何释放叠加效应?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