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接错电表线的“乌龙事件”让宁某苦不堪言,他发现半年来自家用电异常,原来竟是帮邻居交了近半年的电费。这笔损失,邻居也不愿意返还给他,多次协商未果,宁某只能诉至法院。南宁市武鸣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原告宁某与被告苏某是邻居,宁某是武鸣某小区303号户主,将房子租给王某居住,苏某居住在该小区302号房。2024年5月,双方发现用电异常,拨打供电所电话反馈。经供电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302号房与303号房电表接错线,两户电费差为9936.89元,双方就错缴电费差额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宁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宁某诉称
因两家电表接错线,两家住户互相交错电费,经供电所核算,被告苏某应返还9936.89元电费差额,其多次向苏某提出协商处理,但苏某一直拒绝返还。苏某没有占有该款项的合法依据,造成了宁某的经济损失,该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被告苏某辩称
涉案电表并非苏某自己安装的,所交电费是根据电表编号、住户姓名来收费的,若存在错收电费的问题,应该是由电业公司按实际计算来收费,误差部分也应由电业公司按实际催缴或者退费,其与宁某之间不存在电费纠纷或不当得利的问题。根据电业公司与某联社签订的合同,某联社应承担涉案所有费用,让其承担涉案费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宁某与被告苏某因住房户号电表接线错误而互为对方缴纳电费,经供电所核算,双方错缴电费差额为9936.89元,宁某为苏某多缴纳了本应由苏某承担的电费9936.89元,该事实有供电所出具的《错缴电费情况说明》、双方电费缴费记录、电费缴费银行流水等予以证明,案件事实清楚,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双方错误互缴电费导致苏某一方少缴纳了电费,宁某一方利益受损,构成不当得利,故宁某要求苏某返还该不当得利款项,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期间,原告宁某确认被告苏某帮其缴纳了2024年5月至7月的电费,共计318.56元,被告帮缴纳的电费在本案中应予相应扣减,故被告欠付原告的不当得利款为9618.33元。
2024年5月底,供电所出具了错缴电费的情况说明,苏某应在知晓具体错缴电费金额之日起将不当得利款退还给原告,其拒不退款,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其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苏某向宁某返还不当得利款9618.3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因接错电表线,原告宁某与被告苏某错缴电费存在差额,宁某帮苏某多缴纳了本应由苏某承担的那部分电费,导致宁某利益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宁某可以依法要求苏某返还该部分款项。
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情况并不少见,不小心转错账、充错话费等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如果得利一方拒绝返还相应款项,利益受损方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法官也在此提醒,如果遇上类似的“意外之财”,希望大家秉持诚信的美好品德,及时返还不属于自己的“意外之财”,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武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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