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残工作通常由 民政部门或相关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归属如下: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评定:
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评定:
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残疾性质和等级评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一般伤残评定:
可以是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或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或者由交警部门、法院等司法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
工伤职工的伤残鉴定:
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受害人应向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安机关指定或推荐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评残工作具体归属部门取决于评残对象的身份和评残原因。建议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部门进行申请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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