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
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当予以排除,相应的笔录无效。
意识不清:
在意识不清的状态下所做的笔录无效,因为这种情况下无法确保陈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胁迫:
通过胁迫手段获得的笔录无效,因为这违反了证据的自愿性原则。
诱导:
通过诱导手段获得的笔录无效,因为这同样违反了证据的自愿性原则。
内容不真实:
如果笔录内容并非当事人或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得的,那么该笔录将被视为无效。
程序违法:
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未出示证件、未告知权利等,那么由此产生的笔录也将被视为无效。
形式不合法:
笔录必须按照法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如果笔录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缺少必要的签名、盖章等,那么该笔录也将被视为无效。
内容与案件无关联:
如果笔录的内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无法证明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那么该笔录将被视为无效证据。
未核对或无法核对:
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未核对或无法核对的笔录也无效。
辨认笔录违法:
辨认笔录在以下情况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笔录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刑讯逼供、意识不清、胁迫、诱导、内容不真实、程序违法、形式不合法、内容与案件无关联、未核对或无法核对以及辨认笔录违法等。这些无效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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