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当事人的陈述: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信件、电报、电传、图纸、文件等。
物证:
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赃款赃物、现场遗留物、指纹、脚印等。
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录像、照片、电影胶片、幻灯片、计算机硬盘、光盘、优盘等磁带、光碟、磁盘等载体所记录的声音、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电子数据:
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作为案件审理的一种证据形式,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证人证言:
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鉴定意见:
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包括法医鉴定、物证鉴定、财务审计等。
勘验笔录:
指司法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包括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等。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全非常重要,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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