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应当在 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具体来说,房产公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房屋买卖公证:
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遗嘱公证: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
这些公证也可以向房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因此,房产公证应当在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以确保公证内容的合法性和房产交易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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