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公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确定力: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这一定义体现了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拘束力:
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这一定义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和不可抗拒性。
执行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这一定义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实施性和国家强制力。
这些效力共同构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体系,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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