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主公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
遗嘱人及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若继承人中有境外人士,则需提供护照、签证、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等。
遗嘱原件
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书或遗嘱文件。
若遗嘱经过公证,还需提供公证遗嘱的原件。
财产凭证
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权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亲属关系证明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等。
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等。
死亡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由县级以上医院或公安分局出具。
若继承人中有已故的,也需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其他材料
遗嘱人婚姻状况有变化(如离婚、再婚等),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
遗嘱草稿(如遗嘱人书写有困难,可由公证处代书)。
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议提前准备好所有相关材料,并咨询当地公证处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从而顺利完成遗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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