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派出庭是指 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负责审理跨行政区域的 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些法庭通常设在特定的地区,以便于在人民群众诉讼时提供便捷的服务。巡回法庭制度旨在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并推动司法改革与审判机制创新。
具体而言,巡回法庭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和职能:
设立背景与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特别是在交通不便或人员稀少的偏远地区。
巡回法庭通过设立分院的形式,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延伸至更广泛的地域,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法庭设置与管辖区域
例如,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巡回法庭可能设立多个,如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等“巡回法院”,每个分区成立一个巡回法院,巡回法院高于省级高院。
审理案件类型
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类型包括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巡回法庭还负责二审和再审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特别是那些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审判效率与负担
巡回法庭直接受理并审理原本需要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从而减轻最高人民法院的负担,并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
综上所述,巡回派出庭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而设立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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