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排除抗辩,也称为票据权利排除的抗辩权,是指 票据债务人在不否定票据权利的前提下,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出对抗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抗辩。此类抗辩包括不优于于前手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1条)和知情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3条)。
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情况包括:
1. 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2. 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对应权利,其目的在于排除请求的效力,而不能消灭请求权本体。抗辩权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前者是指使债权人的请求权在某一时间点或条件下被阻止而不能发生效力,后者是指暂时阻止债权人请求权效力的发生。
综上所述,权利排除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用于在不否定票据权利的前提下,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以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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