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不得 单独转让或 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也不得单独处分。具体来说: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发生转让,地役权应当一并转让,除非合同中有其他约定。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在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被抵押的情况下,地役权也应当一并转让。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也会随之转让。
这些规定确保了地役权与需役地的紧密关联,防止了地役权被孤立地处分,从而保护了相关土地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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