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多个层次。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立法形式和机构:
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行政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规章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立法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这些立法形式和机构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多样性,适应了不同地区和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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