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需要交纳保证金,主要是为了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不会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并保证其不会逃跑或重新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证金的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确定,包括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通常情况下,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但具体数额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调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遵守了相关规定,没有违反任何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结束时,保证金应当全数退还。
因此,交纳的2000元作为保证金,是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确定的,旨在确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并在取保候审结束时能够如数领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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