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基数:
滞纳金以未缴纳的罚款金额作为基数。
计算比例:
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计算上限:
滞纳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原罚款金额。
计算时间:
从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直到滞纳金总额等于或超过罚款金额为止。
例如,如果某人被罚款200元,且未在规定的15日内缴纳罚款,则从第16日起每日按200元的3%加收滞纳金,即每日6元。如果滞纳金总额在某个时间点达到或超过200元,则停止计算,滞纳金总额为2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并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情节轻微,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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