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性员工在试用期内怀孕,用人单位 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因怀孕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员工在试用期内怀孕,公司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孕期结束。同时,公司应当给予怀孕员工必要的支持和照顾,例如调整工作安排、减轻劳动量等,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因怀孕而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公司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和保护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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