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9年第4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因此,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发票, 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抵扣发票,根据相关规定,抵扣期限有所不同:
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最迟不应超过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
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其他发票的抵扣期限可能根据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参考相关税务法规或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获取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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