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调解是一种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初,由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介入,帮助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以下是一般的先行调解步骤和原则:
自愿原则
先行调解的首要原则是自愿原则,即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调解。法院在启动调解程序前应询问当事人的意愿,并尊重其选择。
程序启动
诉前调解通常由负责案件的调解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询问调解意向。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调解,会安排到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
立案法官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材料审查和口头询问,对纠纷的性质和调解的可能性进行初步判断,并建议当事人选择诉前或立案调解的模式。
调解过程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调解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及调解笔录。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关法院文书。
调解协议应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期限与终止
先行调解程序期限为30日,当事人有权拒绝先行调解、申请终止先行调解或申请延长调解期限。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或申请终止调解程序,法院应在3日内审查立案,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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