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贩毒数量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数量
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如果被告人主张携带的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但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大(超过10克),则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以贩养吸的被告人
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即使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也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贩毒的数量。
毒品客观状态已不复存在或无法查清的情况
按贩卖毒品交易双方均认可的数量来认定。
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情况
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如果有证据证明购买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则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的认定
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对于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
数量引诱的情况
行为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其贩毒数量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但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其他特殊情况
对于既贩毒又吸毒的情况,如被告人购入毒品后自己吸食一部分,只卖掉一部分,则只能认定其贩毒的数量为实际卖出的部分。
综上所述,认定贩毒数量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现场抓获的交易数量、被告人的吸毒情况、毒品的客观状态、购买与贩卖的数量关系等。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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